各位考生:
202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5月30日至31日举行。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参考,现将考试注意事项提示如下:
一、打印准考证
请考生于2026年5月25日9:00至5月31日16:30登录“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”自行打印准考证,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内容,严格遵守考试要求。考试按《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》科目专业类别分2天2批次实施,请考生按本人准考证的考试时间、地点参加考试。
二、考试须知
(一)证件要求。考生须同时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(证件类型须与考试报名时一致)原件参加考试。其他证件(如驾驶证、医保卡、电子身份证等)一律不予认可。
(二)安检要求。本次考试实施考点和考场两次安检制度。进入考场时,除准考证上规定的证件、考试文具外,其他物品禁止带入,严禁携带手机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、智能手表、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、发送接收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。如有违反,按照违规舞弊处理。请考生妥善安排自己的物品,避免因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物品丢失。
(三)封闭管理。开考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,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场,考试结束后请有序离场。考生每场考试均变换考场,每科入场前要仔细核对考场及座号,防止坐错位置。
(四)按时进场。请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,考试期间考生车辆无法进入考点,请合理安排出行方式,以免影响考试。因考点入口处设置身份验证通道,建议考生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,并保持安全间距有序排队,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。
三、考点地址
考生可乘坐7路、39路公交车或选择其他交通工具前往。从东门(天烛峰路)进入考点。
考场设置在明德楼(1-27考场)、明志楼(28-48考场)、明理楼(49-62考场)。
(二)考点2: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(东校园)(泰安市泰山区岱宗大街223号)
考生可乘坐2路、15路、21路、32路、36路、66路公交车或选择其他交通工具前往。从南门(岱宗大街)进入考点。
考场设置在5号楼(1-55、102-104考场)、3号楼(56-101考场)。
四、遵守纪律,诚信考试
(一)本次考试严格执行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),请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,杜绝考试作弊行为。考试期间,严禁将试卷、答题卡等拍照传出考场,严禁将试卷、答题卡、草稿纸带离考场,否则按违纪处理。应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,将视违纪违规的情况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,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向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查询。组织考试作弊、替考、非法提供试题或答案、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等犯罪行为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二)本次考试全部使用标准化考场,所有考场实行全范围、全时段视频监控和录像,监控视频和录像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。
(三)考试期间遵守考点统一发出的考试指令,考试结束时,考生须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,停止作答,待试卷清点完毕后才能离开考场,不得在考场周边逗留。
(四)本次考试前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培训。希望广大考生不要相信不法分子散布的所谓“助考”信息,防止上当受骗。如发现涉考违法行为,请拨打举报电话:0538-6917018,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。
五、典型案例警示
案例一:2021年,按照公安部统一指挥部署,全国多个省市公安机关对2021年度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涉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办,一举打掉多个组织考试作弊团伙,抓获犯罪嫌疑人一百余名,查获一批作弊考生,有力维护了考试的公正权威。
案例二:2022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,我省某市两名代替他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考生,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、缓刑五个月和拘役二个月、缓刑三个月,两人均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处罚。
案例三:2022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,我省某市公安局根据网络监控线索,将8名组织和参与考试作弊及提供答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。
以此警示各位考生:要认真学习,公平参考,不要心存侥幸在考试中舞弊,更不要参与组织考试作弊和替考等行为。
伟德国际1946官网向所有考生发出倡议,严守考场纪律,阳光诚信考试,切勿触碰法律红线,共同维护公平公正考试环境。
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,取得理想成绩!
附件:1.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
(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)(节选)
2.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
3.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
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
伟德国际1946官网
2026年5月25日
附件1
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
处理规定
(2017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公布
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)(节选)
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
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,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:
(一)携带通讯工具、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,经提醒仍不改正的;
(二)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、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;
(三)在试卷、答题纸、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;
(四)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,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,经提醒仍不改正的;
(五)未用规定的纸、笔作答,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;
(六)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,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(七)将试卷、答题卡、答题纸带出考场的;
(八)故意损坏试卷、答题纸、答题卡、电子化系统设施的;
(九)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,经提醒仍不改正的;
(十)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。
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,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,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,记录期限为五年:
(一)抄袭、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;
(二)互相传递试卷、答题纸、答题卡、草稿纸等的;
(三)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;
(四)本人离开考场后,在考试结束前,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;
(五)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、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;
(六)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。
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,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,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,长期记录:
(一)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;
(二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;
(三)其他情节特别严重、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。
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,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,并责令离开考场;情节严重的,按照本规定第七条、第八条的规定处理;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的,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;
(二)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;
(三)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;
(四)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附件2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
(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)(节选)
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【组织考试作弊罪;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答案罪;代替考试罪】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附件3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
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
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
(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、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,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)
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、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、代替考试等犯罪,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:
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“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”,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。
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下列考试属于“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”:
(一)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、研究生招生考试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;
(二)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;
(三)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、国家教师资格考试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、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、医师资格考试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、注册建筑师考试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;
(四)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。
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、特殊技能测试、面试等考试,属于“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”。
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(一)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、研究生招生考试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;
(二)导致考试推迟、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;
(三)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;
(四)组织考生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作弊的;
(五)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;
(六)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;
(七)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;
(八)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;
(九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,获取、记录、传递、接收、存储考试试题、答案等功能的程序、工具,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、工具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“作弊器材”。
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“作弊器材”难以确定的,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,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;涉及专用间谍器材、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、“伪基站”等器材的,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。
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,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,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、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,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。
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、答案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(一)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、研究生招生考试、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;
(二)导致考试推迟、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;
(三)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、答案的;
(四)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、答案的;
(五)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、答案的;
(六)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;
(七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、答案,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,不影响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罪的认定。
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,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。
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,确有悔罪表现,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,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;犯罪情节轻微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;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以犯罪论处。
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、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等行为的,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,追究组织者、策划者、实施者的刑事责任。
第九条 以窃取、刺探、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、答案,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,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,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罪数罪并罚。
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,组织作弊,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,或者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,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、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、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、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、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,情节严重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,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;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、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罪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,依法宣告职业禁止;被判处管制、宣告缓刑的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依法宣告禁止令。
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,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、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、认罪悔罪态度等,依法判处罚金。
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。